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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
第十二节 工商保险条例
1、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,不具有惩罚性。
2、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。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。
3、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,不履行义务,就要承担责任。
4、工伤保险费:根据以支定收、收支平衡的原则,确定费率。
5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: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。
6、认定工伤: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④患职业病的;⑤因工外出的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;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火车事故伤害的。
7、视同工伤: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收到伤害的;③职工在军队服役,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。
8、因故意犯罪,醉酒或者吸毒、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。
9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: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;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;③拒绝治疗的。
10、骗取工伤保险的: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
11、用人单位未参加的: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逾期不交的,处缴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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